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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裁判字號】 | 102,板簡,770 |
【裁判日期】 | 1030331 |
【裁判案由】 | 給付修繕費 |
【裁判全文】 | |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770號 原 告 張O輝 杜O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複代 理 人 戴君豪 被 告 日月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繼芬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晉豪律師 徐佩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O輝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杜O興新臺幣壹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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